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0-10 16:42:34.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xsc

 

淮南联合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基本条件

1、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尊敬师长;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科综合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本年级前三名,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选时间、程序

1、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学生处组织实施。

    2、学校每年按照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制定评审文件或通知下发到各系,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各系组织本系初评,根据评选比例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3、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生处、各系、计财处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2、 学校在上级下达国家奖学金经费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相关要求

1、各系在评审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工作“阳光操作”,推荐结果在系内公示,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2、学生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及各种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已获得资助的,追缴回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计财处按照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4、各系、相关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大局意识,怀着感恩的心发奋学习,立志成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党和国家的关怀。

 

 

 

 

                              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