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发放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0-10 16:40:09.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淮南联合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资助金额及比例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奖励资助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组认定其贫困等级为困难或特别困难,且生活俭朴者;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前三分之一。

    四、评选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学生处学生资助科组织实施。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年在评审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根据评选比例,负责具体组织评审,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经学生处复核无误后,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财政厅。

   五、评选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在收到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学生处、各系、计财处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相关要求

    1.各系在评审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工作“阳光操作”,推荐结果在系内公示,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各系要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4.学生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及各种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已获得资助的,追缴回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计财处按照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时足额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6.各系、相关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大局意识,怀着感恩的心发奋学习,立志成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党和国家的关怀。

附件二、

 

淮南联合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生。

    二、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认定为困难或特别困难者,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的优先。

    三、资助经费及资助比例

    1.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和淮南市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全额下发。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原则上按照我校在校学生的20%比例确定。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确定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五、评审时间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11月15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各系负责本系评审工作。

    2.每年在评比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负责组织本系评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学生处复核无误后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上报省级教育厅、财政厅。

   七、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 学生处、各系要结合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计财处按照要求建立专户,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3. 学生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及各种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八、几点要求

    1.各系在评审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推荐结果在系内公示。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系、相关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大局意识,怀着感恩的心发奋学习,立志成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党和国家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