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9-20 17:31:5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xsc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各系、部门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还要做好被处理、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处分要公开,处分决定应分别在校、系内公布,处分决定文件送达学生本人。

纪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学校研究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元(含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藏赃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团伙作案的,为首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负担受伤人员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外,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打架斗殴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查证赌博或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金额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证件,泄露国家机密,欺骗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酗酒。对因酗酒而引起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吸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在教室、餐厅、学生宿舍、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嫖娼、卖淫及参与色情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组织观看、传播、制作黄色书籍、录像、视频、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淫秽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组织观看淫秽印刷品或淫秽录像、视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淫秽录像、照片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教室、住宿、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纪律,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卫生环境,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在教室(含实验、实习场所)、图书馆、机房等禁烟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学习、实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伤或集体财产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含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含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教学及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5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各科成绩考试、考核,应该严格按照考试要求,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试卷或答案、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同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或课程结束)、期末考试或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论以何种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伤害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遵守考场规则,视情节可以取消考试资格,同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内又有违纪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暂缓毕业。

第二十二条 严重干扰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以及推选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重干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重干扰学校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评优。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受理、处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系、部门、学校相结合的原则。通报批评、责令赔偿等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或职能部门作出;对学生作出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处分决定书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统一以“淮联学字”编号发文、存档。

(一)各系可以对本系学生各种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二)学生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如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赌博、打架斗殴、偷窃、诈骗,破坏消防设施等安全保卫规定的;涉及校外或涉及两个系以上学生的事件由保卫处负责,相关系参与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生所在系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处分意见要与学生所在系会签。只涉及一个系且违纪事件不复杂后果不严重的情况,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处理。

(三)凡学生违反考试规定的,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由监考或考试巡查人员认定,考试主持单位应及时对违纪情况进行通报。违纪学生所在系应当协同考试主持单位调查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考试主持单位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四)对旷课学生的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各系、班主任(辅导员)要对学生加强思想和纪律教育,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的,由所在系责令其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达到记过处分以下的(含记过处分)者,由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达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按有关程序处分。

(五)凡学生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公物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就餐规定等后勤保障方面制度的,由总务处负责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提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意见。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生所在系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对学生处理处分意见要与学生所在系会签。

(六)凡学生违反有关学生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和学校各类学生“评优”、“困补”、“助学贷款”等规定的,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调查处理。

(七)凡学生违纪情节特别严重,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或系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八)凡遇到学生中出现情况复杂的一些重大事件,将由学校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九)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十)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十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十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评议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理严重违规违纪的学生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同时,对犯有一般违规违纪错误,事后有改正表现的,处分经评议后可予以撤出学生档案。但对错误性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学风、校风的违纪行为,以及对屡次(两次以上)违反学校纪律或受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的学生的处分不得撤出学生档案。

(一)在校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可提出书面评议申请,填写学生违纪评议审批表,由班主任(辅导员)和违纪调查处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批备案。

(二)只能评议不可撤出档案的处分有:①因煽动罢课、游行、非法结社、张贴大、小字报等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所受处分;②因道德品质败坏所受到的处分,如偷盗、诈骗等;③因考试作弊所受的所处分;④受两次(含两次)以上处分者所受的处分;⑤毕业生在毕业这一年所受的处分;⑥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⑦学生违纪受处分后无悔改表现,毕业前不提出评议申请的。

(三)经评议不可撤出学生档案的处分应该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其评议材料同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