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8 10:44:5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的可操作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财教[2010]26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助学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管理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各类职业学校。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本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区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他市辖区供学校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凤台县所属的由省级与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六条 资助金标准为: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公办学校因免学费减少的资金收入,按照专业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学校给予补助。民办学校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将资助金通过银行卡退给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助资金,学校要及时将确认无误的奖励资助学生名单交给会计核算中心或国库支付中心及代发银行,确保资助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学生卡上。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八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政策的特困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学校其他资助政策。

第九条 学生资助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由专户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银行卡由学校统一办理并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举报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接受同级和上级监察、财政、审计和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通过伪造、编造、涂改等手段骗取、套取、贪污、挪用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为地方性部门规章,若今后出现与上级文件精神相违背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