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摘录

发布日期:2012-05-23 15:19:35.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一、主要内容

1、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可分为二至三档。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4、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和涉农专业学生以及三年级顶岗实习有困难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其中农村(含县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职学校在校生的15%,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涉农专业按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

5、校内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二、工作要求

1、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市、县(区)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免学费)的条件,保证资助(免学费)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助学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助学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学期报告工作。

2、按时足额规范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下达资金次数逐次发放。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采取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专用银行卡按月发放,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三、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教育、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