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09 09:23:18.0 信息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作者:学生处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和《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个人按规定的缴费金额缴费(暂定为35/年)。

第二条  学生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毕业离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休学期间按照规定及时缴费参保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参保学生按规定享受淮南市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可享受我校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专户,专款专用。学生处、计财处负责全校学生医疗相关政策宣传,办理参保手续和报销手续,校医务室为我校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院,总务处负责管理校医务室。

第五条  参保学生在学校期间凭身份证和医保卡到校医务室就医。校医务室应本着服务学生、关爱学生的宗旨,为就诊学生提供校医务室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服务。未经校医务室同意,擅自到校外就医或购药的,门诊治疗及医药费自理。

第六条  参保学生在校医务室就医,医疗费用个人按40%缴纳,其余60%由校医务室记账,从学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中支付。

就诊学生使用校园卡刷卡支付医疗费,医务室应当给学生出具专用门诊收据,分别注明医药费项目、总金额和学生支付金额。

医务室应当建立学生就医台帐,注明学生姓名、系、班级、医保卡号、诊断结论、处方和消费总金额等情况。对于学生按照支付比例刷卡金额达到60元以后,门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学生本人全额刷卡支付。否则,超出部分学校不予支付。

第七条  对于校医务室不能诊疗的普通门诊,经校医务室同意,总务处批准,可以转入我校指定的新康医院就诊。费用先由学生本人全额垫付,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自理,药品费用学生承担50%,学校报销50%。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集中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门诊病历、校医务室同意转院证明、医疗发票等材料。学生所在系书记复核、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

如遇夜间病情紧急或校医务室不上班的情况,学生可到我校指定的新康医院就诊,就诊学生应在三天内到校医务室和总务处补办理同意转院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第八条  参保学生寒暑假及在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学生在校内期间,以及寒暑假和在外地实习期间住院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普通门诊用药范围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门诊处方用药限量常规门诊为三天,慢性病为五天。

第十条  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学校和学生本人共同支付的总额上限为150元,超出部分由学生全额自付,即学生按照支付比例刷卡金额达到60元以后,门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学生本人全额刷卡支付。对于病情较重和慢性病患者普通门诊费用超出部分,根据学校统筹医疗经费结余情况给予适当报销。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发生的如下费用由学生全额自理:(一)挂号费、急救车费、出诊费;(二)各种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三)镶牙、各种美容及保健费;(四)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及人流费用和性病检查治疗费等。

第十二条  对于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等造成伤害而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由本人全额自理。

第十三条  校医务室每年同计财处分学期进行普通门诊经费结算。普通门诊开展情况接受学校及上级单位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