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xsc

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淮南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发挥资助资金“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高职和五年一贯制专业高职阶段在校学生,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参与贫困生认定。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资助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贫困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行政负责人、党务秘书、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师代表。具体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参与班级评议小组。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第九条 特别困难档次认定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通过资助管理系统信息比对并结合班级摸排确定。

(二)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致使财产损失严重的。

)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年劳动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困难档次认定标准

(一)贫困或边远地区家庭子女,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

(三)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

(五)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供养的。

(六)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 一般困难档次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较低,经济负担较重。

(二)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负担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每年六月份向在校生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学校工作程序

1. 成立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2. 审核、批准院系认定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工作方案。

3. 审核认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审核认定各院系工作组评议推荐情况。

4. 全校认定情况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院系工作程序

1. 成立院系认定工作组,拟定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

2. 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布置认定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

3. 审核批准班级评议小组名单。

4. 召开工作组会议,评议审核班级认定情况。

5. 认定情况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三) 班级工作程序

1. 提前告知。根据院系工作安排和要求,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 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在班级内部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审核。

3. 接受学生个人申请,接收《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开展班级评议。

5. 评议结果在班级内部公示3天,接受意见反馈。

6.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情况和结果报院系工作组审核。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全校上下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得加入其它非经济性因素。

第十五条 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可能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即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十九条条 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认定工作的“条件关”、“程序关”、“审核关”和“资料归档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与上级有关精神、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精神、规定为准。

附件:《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