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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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托重大发展战略扩大就业。依托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以及加快皖北发展、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带动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以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 二、鼓励面向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各类基层服务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政策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就业政策措施,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对基层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以及从义务兵退役的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在升学、就业、定向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抓紧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工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1档;在县以下工作的,工资高定2档。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聘用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聘用在县以下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自2012年起连续3年,全省每年提供不少于4000个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用于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省级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经费,比照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科技部门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加大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力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设立办税“绿色通道”,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工商部门应允许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投资注册个体工商户和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万元。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扶贫开发重点县独立创办或合伙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股份),且履行扶贫开发责任的,应为其优先安排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示范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支持。 五、培养提升职业能力。省教育厅要引导高校根据社会需求科学设置并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机构建设,完善职业指导教育体系,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自2012年起连续3年,全省每年组织提供120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并提高就业见习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开展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活动。 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对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户籍管理部门要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集体户口,方便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对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单位,按双倍人数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七、做好离校前后就业工作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妥善做好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衔接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允许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述各项扶持政策所指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